车辆全额抵偿承包合同
甲方:苏州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
乙方:
为切实转变经营方式,加快对原承包经营车辆的公营化改造。同时充分调动企业与经营人员的积极性,甲、乙双方本着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为基准,互惠互利为原则,经协商一致,就车辆全额抵偿承包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车辆
1、由公司(下面称甲方)根据苏E- ,的车辆等级、座位 、使用年份、行驶公里、发动机实际情况、车辆成色及轮胎等进行评估。其车辆资产为人民币 万元。公司全额收购,车辆产权归公司所有。抵偿承包经营者须交纳与车辆资产相同的抵偿保证金,取得该车的经营权和使用权。同时车辆的行驶证、营运证、标志牌等相关证件交乙方随车保管。
二、经营
1、乙方必须合法经营,严格遵循甲方内部营运规定及其他有关道路客运的运纪运规,不得侵犯旅客的利益。每月上交车辆抵偿承包金 元。纳税后的其他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,同时所有的经营支出(包括事故费用)也均有乙方承担。
2、抵偿承包金交纳必须先交纳后经营(每月25日前)。
三、劳动关系
1、甲方委托中介与乙方签定劳务派遣用工合同,所涉驾驶员的工资、社保等费用由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抵偿经营承包内支付,其它所涉驾驶员的行车补贴、加班工资、福利等经营性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2、乙方需要增加驾驶员须通过公司由中介委派,并经甲方审核同意。所涉驾驶员的工资、社保等费用由甲方在双方新约定的车辆抵偿承包金内支付,其它所涉驾驶员的行车补贴、加班工资、福利等经营性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3、因国家政策性调整社保缴纳基数,公司作同步调整,车辆抵偿承包金也同步作相应调整。
四、双方权利和义务
l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:
(l)甲方有权按协议确定的内容向乙方收取车辆抵偿承包金。如果发生拖欠超过一个月按承包金金额的1%收取滞纳金,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。
(2)甲方有权按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对乙方的规范经营、服务质量、车辆机务状况、行车安全等经营活动进行管理,检查和奖惩。
(3)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正常经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。
(4)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事故后的理赔工作。
2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:
(l)乙方有权在合同期内按约定的要求开展合法经营,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权要求甲方配合、协助处理。
(2)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办理营运证年审,在符合公司相关规定下提供车辆年审、二级维护的相关资料。
(3)乙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时交纳抵偿承包金。
五、安全管理
为保障行车安全,从根本上维护甲、乙双方以及旅客方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,乙方必须遵守如下安全管理制度:
l、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定,无条件服从企业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、检查,对行车安全负直接责任。
2、要主动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、监督,按时参加安全活动和年度审验,积极投入各类安全竞赛和创建活动,不断增强安全意识、责任意识。
3、更迭驾驶员。必须经甲方同意,经资格审查验收合格后并办妥有关用工、社保等手续方可使用。
4、遇事故发生,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所属部门报告,甲方应主动帮助乙方处理事故。所产生的事故损失及事故费用均由该承包车经营者负责赔偿,若因乙方事故而致甲方遭受损失,乙方应对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六、违约处理:
1、乙方无故不参加甲方规定的安全活动和在岗培训,每次支付违约金100元,并进行补课,安全活动实行每月考核制度。
2、乙方未在公司规定时间内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的,每次支付违约金100元。
3、不按规定配双班人员驾驶的(一天行驶不得超过:高速公路600公里、混合道路400公里),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。
4、私聘驾驶员未经甲方同意验收,未办妥有关用工、社保等手续私自开车营业的,第一次支付违约金500元、第二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、第三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。并按乙方单方毁约终止合同。
5、车辆超载:支付违约金2000元。并承担车管部门对企业的罚款,并按乙方单方毁约终止合同。
6、对严重超速20%以上—50%以下、疲劳驾驶,酒后驾驶的,高速公路上、下客等严重违法行为,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-5000元,并停驾学习一星期。对因严重违法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,按乙方单方违约处理,终止合同。
7、交警部门违法通知单,轻微交通违法行为,不按道路行驶或超速20%以下,乙方支付违约金100-200元,超速10%以上-20%以下或闯红灯第一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,以后每发生一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。GPS监控到的违法违纪,按GPS管理办法执行。
8、事故处理:发生行车事故、车门车厢事故,乙方可委托甲方负责处理,费用由乙方筹处。事故费用除保险公司理赔外,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,同时甲方按乙方发生事故的性质、承担的责任,乙方需支付违约金:轻微事故50-200元/次;一般事故200-500元/次;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2000-5000元/次。
9、事故理赔:乙方事故费用向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;乙方应积极配合。乙方自行处理的事故如因手续不全而无法理赔,甲方不承担责任。
10、乙方发生酒后驾车的是承包经营者(自备车醉酒驾车),作严重违约提前终止合同,乙方还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,是驾驶员的一律辞退。 11、乙方违规经营的,一年内上省运政违章网一次,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,上省运政网违章二次,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,并按乙方单方违约终止合同。
12、乙方抵偿承包的车辆无故二级维护检测、年检、驾驶员体检证明脱期除承担执法部门的处罚,因“脱期”期间造成事故而产生无法理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。
13、乙方无视法律法规、公司管理制度,不服从管理经教育无效的,按乙方单方违约终止合同。
14、投诉处理:如乙方被有责一般投诉第一次支付违约金:200元,第二次支付违约金:500元。但因严重违法、违纪、被有关部门通报、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,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;若因此而损害甲方利益的,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,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履行。
七、机务管理
为了确保营运车辆车况符合机务技术标准,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机务管理要求执行如下管理制度:
1、车辆强制维护制度。乙方的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、按时在由有资质的修理厂实行一、二级维护。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检测、年检。凡发生不按规定维护的,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,直至按要求完成车辆维护计划。
2、车辆例行保养制度。乙方要督促好驾驶员每天对车辆实行“一日三检”制,车辆必须保持技术、设施设备完好,严禁车辆带病行驶。
3、甲方在对乙方的车辆检查、维护修理过程中,如发现车辆的一级安全部件过度磨损或其它原因必须修理更换的,可以实行强制修理更换,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4、车辆技术档案统一管理制度。乙方车辆的技术档案由甲方统一管理,有关车辆的证件由甲方统一办理和保管。车辆承包经营期间,未经甲方同意,乙方不得擅自转让、转借、转租或变相转让。
八、特别约定
1、车辆产权归甲方所有。车辆按6年规定折旧,车辆抵偿承包期内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,但须交纳经营保证金 元。由于乙方单方原因造成毁约而提前终止合同,甲方收回车辆经营权。车辆残值委托第三方进行车辆资产评估,退回车辆评估资产。
2、乙方要求合同期内提前终止车辆抵偿承包合同,乙方必须提出申请,经公司总经理室同意后,车辆残值委托第三方进行车辆资产评估,退回车辆评估资产。同时乙方须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。
3、承包第一轮合约到期后,抵偿承包经营者遵守合约,无政策性变化可优先继续签约。
4、由正当理由需辞退或更换驾驶员,须提前一个月告知驾驶员,经部门审核,公司总经理室同意,其产生对驾驶员的离岗补偿,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,费用在公司驾驶员意外保障基金中支付。(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规定)
5、驾驶员发生工伤意外时,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工伤条例实行,经审核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,不足部分的差额在公司驾驶员意外保障基金中支付。
6、若发生工伤请第一时间报公司或所属部门,因瞒报或不报超过48小时,而失去工伤保险理赔产生的损失要有当事人负责,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7、车辆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,车辆须投保:交强险、第三者险100万、车身险、不计免赔险、承运人责任险40万元/座。其他附加险由抵偿承包经营者自定。
8、车辆抵偿承包期间的一切债权、债务及经济纠纷,均由乙方承担。
九、奖励
1、驾驶员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未发生重大道路行车事故,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四千元,一百五十万安全公里未发生重大道路行车事故,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六千元,二百万安全公里未发生重大道路行车事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一万元。
2、公司收到旅客、客户的表扬信、旌旗,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二百元,被市级新闻媒体表扬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五百元,省、部级新闻媒体表扬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一千元。
3、凡被车管部门评为金牌、银牌、铜牌的驾驶员,公司分别给予500元、300元、200元的奖励。
十、附 则
l、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合同附件,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,属于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约束力。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时已知晓甲方各项规定制度之内容,并无任何异议,乙方愿意遵照相关内容执行。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,甲、乙双方于本协议签署前也均已准确理解,自愿签订并愿意完全按照约定条款履行本协议书。
2、因履行本协议书而发生争议的,双方应协商解决;如协商不成,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3、如遇协议内未包含的其它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。
4、 协议期限。自二0一 一年 月日起至二 0一四年 月 日止。到期后双方无异议,本协议继续有效。
5、本协议一式二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自双方签字、盖章后生效。
甲方: 乙方:
苏州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 (签字盖章)
代表:
(签字盖章)
年 月 日 年 月 日